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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搭“生活家地板”便車 付侵權賠償代價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2/9/26 11:14:25 瀏覽量:
作為家居裝飾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種品牌以及風格的地板近年來在市場中各領風騷,讓很多消費者挑花了眼。隨著地板市場的競爭升級,由此引發(fā)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時有發(fā)生。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生活家”地板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判決侵權方賠償權利人200萬元。因涉及知名木板品牌企業(yè)以及較高的判賠額,該案判決引發(fā)了廣泛關注。 倆“生活家”打起侵權官司 巴洛克木業(yè)(中山)有限公司(下稱巴洛克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地板生產、銷售企業(yè),該公司經授權獲準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地板”等三個商標。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巴洛克公司及“生活家地板”品牌已在業(yè)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湖州南潯幸福魔方家居有限公司(下稱幸福魔方公司)同樣從事地板、整木家居銷售,該公司由萬某于2017年注冊成立,并由萬某100%持股占有。2017年至2019年期間,萬某曾多次嘗試在第19類木地板等產品上申請“鼎程生活家”等商標,均被駁回或宣告無效。該公司成立后,在安徽合肥、湖南株洲、江西九江等地開設了多家“鼎程生活家地板”加盟店,同時開設了“生活家地板官網”網站。 巴洛克公司認為幸福魔方公司在木地板產品外包裝、產品價簽、宣傳海報、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處大量使用多個“鼎程生活家地板”及相關標識,以及幸福魔方公司刻意注冊與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該網站大量宣傳、推廣與巴洛克公司經營的相同產品,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020年,巴洛克公司將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索賠500萬元。 幸福魔方公司則認為,其公司規(guī)模較小,不存在惡意侵權的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生活家地板”等商標在地板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幸福魔方公司在木地板產品外包裝,產品價簽等處使用的“鼎程生活家木板”及相關標識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生活家地板”等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幸福魔方公司作為地板行業(yè)同業(yè)競爭者,其法定代表人萬某與涉案商標權利人之間有過多次商標行政處理爭議,幸福魔方公司理應知曉巴洛克公司網站域名及商標情況,但幸福魔方公司不僅不履行避讓義務,反而刻意注冊與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該網站大量宣傳、推廣與巴洛克公司經營的相同產品,這一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網站主體的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巴洛克公司之間存在授權等特殊關聯(lián)性。故幸福魔方公司對上述域名的注冊使用明顯具有惡意,損害了巴洛克公司的合法利益。在其對上述域名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上述域名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幸福魔方公司注冊使用上述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巴洛克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上訴至江蘇高院,江蘇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中國知識產權報聯(lián)系采訪幸福魔方公司及萬某代理人,對方表示暫不方便接受采訪。 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業(yè)內人士表示,該案是一例較為典型的家居裝飾行業(y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即侵權者的行為既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該案判決也在明確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擅用近似域名的法律后果以及侵權者的法定代表人與侵權者共同承擔責任、合法來源抗辯如何成立、適用賠償?shù)姆绞竭x擇等方面進行了較好的闡述。 北京北商律師事務所律師裴桂華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家居裝飾行業(yè)作為傳統(tǒng)產業(yè),存在進入門檻較低、創(chuàng)新能力較弱、抄襲成風等問題。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陸續(xù)出現(xiàn)了一些家居裝飾行業(yè)的典型維權案例,賠償額也屢見新高,適用懲罰性賠償力度不斷加大,例如“索菲亞”相關商標侵權案中商標權利人獲賠800萬元,圣奧家具因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獲賠280余萬元,某企業(yè)惡意侵權“大自然”地板被判賠償1500萬元等,不僅嚴厲打擊了家居裝飾行業(yè)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者,也充分體現(xiàn)了相關部門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堅定態(tài)度。 那么對于同行業(yè)從業(yè)者而言,又應從此類案件中吸取怎樣的教訓呢? 裴桂華表示,作為家具行業(yè)的從業(yè)者,理應充分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早已經成為國家戰(zhàn)略,各項保護制度也已經日趨完善,在全社會都已形成自主創(chuàng)新、尊重原創(chuàng)和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下,絕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作為生產商,宜培育和保護自身品牌、不可攀附他人商譽、不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企業(yè)和企業(yè)負責人都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上的相應責任;而作為銷售商或經銷商,宜提高自身注意義務,在銷售或加盟時對行業(yè)內的知名品牌進行一定的了解,避免成為侵權者的“幫兇”。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珂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透過此類案件判決,市場經營主體可以充分認識到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后果,也可以深刻理解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假冒方面的決心和力度。對于生產商而言,應當尊重知識產權,杜絕搭便車、傍名牌的幻想,否則可能要承擔比侵權獲利還高出數(shù)倍的懲罰性賠償;還應當堅持規(guī)范經營,區(qū)分公賬私賬,避免出現(xiàn)股東對公司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利局面。對于銷售商而言,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把所售商品的知識產權風險評估作為經營活動的必要環(huán)節(jié),尤其對于同行業(yè)的知名品牌要進行初步識別與合理避讓,不要有僥幸心理,否則可能也要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ptc-asia.com.cn/content/?620.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