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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商標法中的相關公眾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1/7/5 10:43:38 瀏覽量: 正確認識商標法中的相關公眾 為克服爭議解決者作為中立裁判方而帶有的自身主觀認知的偏見,法律會經常運用特殊的技術手段進行主體置換,將爭議解決主體定格為一個以客觀化標準設定的行為人和判斷者,即擬制主體,“善良管理人”“理性人”假設均屬此例。在商標法中,相關公眾就屬于這樣一種擬制主體。商標顯著性、商標知名度、混淆可能性等問題的判斷,均涉及到擬制主體相關公眾的適用;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的審理人員以及從事司法審判的法官,在解決爭議時,要將自己置于相關公眾的立場進行分析,從擬制主體的角度權衡考量后得出結論,因此正確識別和界定相關公眾就極為重要。但是,由于商品和服務的性質不同,市場消費和流通形態(tài)各異,要準確把握相關公眾的范圍并進而判斷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及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水平,就必須依照現(xiàn)實情況精細化處理。 相關公眾的法律規(guī)定 目前,我國對相關公眾進行明確規(guī)定的法律文件有3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以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從內容來看,盡管在文面表述上存在區(qū)別,但3個文件在相關公眾的構成范圍的框定上并無實質性區(qū)別,因為隨著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需求的變化,營銷已經從單一的分銷活動發(fā)展演變?yōu)榻灰纂p方提供利益的管理活動和為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的組織活動。營銷的前端起于商品的生產者和服務的提供者,中端以經銷商為主要載體,末端體現(xiàn)為終端消費用戶。而上述3個定義雖然在表述上各有偏重,但其對相關公眾范圍的考慮都是覆蓋生產、經銷和消費全鏈條的。 相關公眾的主體構成 通常情況下,商標法中所稱的相關公眾主要由下列主體構成:產品的生產者和服務的提供者,經銷環(huán)節(jié)中的批發(fā)商、零售商及物流商等,直接購買者和終端用戶。需要說明的是,一般情況下,產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占有優(yōu)勢明顯、專業(yè)知識充分、識別能力強,因此在做相關公眾認知的判斷時并不需要對其進行特別考慮,這在我國相關司法判決中是有體現(xiàn)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消費端,特定商品的流通渠道、使用途徑、購買及消費方式等往往會導致終端用戶與直接購買者之間存在區(qū)分。舉例來說,藥品的流通渠道極為特殊,特別是處方藥。處方藥的終端用戶是患者,但是在藥品到達患者之前,醫(yī)院可能是從藥品的生產商或者經銷商處直接購買藥品的主體,而醫(yī)生是處方藥品到達終端消費者的必經主體。 相關公眾的范圍界定 相關公眾范圍的界定至關重要,在進行消費者問卷調查時,調查對象的相關性和代表性關乎調查問卷最終能否會被法院采信。這實際上包含了密切聯(lián)系的兩個方面,首先設計調查問卷時必須考慮圈定一個對象范圍。其次,在已經確定的對象范圍內,再通過地域、調查時間或者地點等調查方式選擇一些具體的有代表性的調查對象。前者是指主觀認識狀態(tài)與爭議商標有關的那部分人群,定義的是相關性,而后者定義的是代表性。調查是否選擇了正確的對象范圍,被調查者是否具有代表性,這是問卷調查證據(jù)能否獲得認可和采納的關鍵。因此,盡管我們經常籠統(tǒng)地講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采用一般消費者標準,但從范圍上來說,一般消費者的概念實際上大于相關公眾,后者主要是指與商品相關的那部分一般消費者。進言之,相關公眾范圍的界定首先必須根據(jù)具體商品確定具有相關性的人群范圍。 其次,在界定相關公眾范圍時,要充分考慮商品的特殊性;谏唐返奶厥庥猛荆嚓P公眾可能并不是個體的自然人消費者,而是特定領域的經營者。狹義的消費者概念僅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廣義的消費者除了自然人消費者,還包括就特定商品和服務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最后,在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時,我們需要考慮商品流通渠道以及購買與消費路徑的特殊性。但服務的流動性要根據(jù)具體的服務類型來判斷,倚賴固定經營場所的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服務,其流動性較弱,在界定相關公眾時可以對地域范圍做出考慮。 (杜穎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ptc-asia.com.cn/content/?458.html 上一條:商標侵權行為中“惡意”情形的認定 下一條:變形使用注冊商標存在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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